西陵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原告公司构成虚假诉讼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这个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强烈反响,也让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带来的严重后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原告湖北某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21年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某外省法院执行款账户转账800万元,用于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债务。然而在2022年,某劳务公司却向西陵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800万元是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借款,并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确认书》和《催收函》,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896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笔款项确实用于偿还债务,但该资金涉嫌刑事犯罪,且双方之间已不存在经济纠纷,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某劳务公司为了让被告无法到庭应诉,甚至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致使被告公司名下相应金额的存款和财产被冻结或查封,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经营活动。
西陵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联系公安机关核查案情。经调查证实,该笔800万元款项为案外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款项。李某指使某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编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和《借款确认书》,王某和许某均承认是配合犯罪嫌疑人李某编造虚假材料,捏造事实,某劳务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不存在经济纠纷。
面对确凿的证据,西陵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原告某劳务公司的行为属于单方虚构材料、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之规定,决定对某劳务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涉案线索随即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庭宣判后,原告某劳务公司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并积极缴纳了罚款。法院依法裁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的坚定决心。
本案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企图利用“异地信息差”,在被告不到庭、受诉法院可能不知晓案涉刑事案件的情形下,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将涉嫌违法犯罪资金转换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对于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法院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惩处。
此案的判决不仅对原告公司形成了震慑,也对社会各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虚假诉讼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创文章,作者:睿鸿在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mip.orihonor.com/2024/12/17/326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