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汲斌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间,汲斌昌利用担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山东省副省长、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他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亿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汲斌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判处死刑。
但法院同时考虑到,汲斌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缓期二年执行。
汲斌昌,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沂水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历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山东省副省长、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
2022年7月19日,汲斌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1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告称,汲斌昌被开除党籍。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对汲斌昌受贿案进行二审。二审期间,汲斌昌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汲斌昌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宣判引发了广泛关注,再次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保持清正廉洁,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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