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运柴油法规存疑,柔性执法亟待规范

村民自运柴油法规存疑,柔性执法亟待规范

村民自运柴油法规存疑,柔性执法亟待规范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农民顾某为收水稻,开着小货车前往加油站购买柴油。然而,其行为却因“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而遭到扣车2个月、罚款3万元的处罚。这一处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质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高危物品”需取得许可。然而,顾某并无此许可。从法条角度看,顾某的行为的确违法。

然而,现实中,村民自运柴油的情况却较为普遍。正值农收时节,收割机不能停,农用机械设备大多不准上路行驶。在无法上路加油的情况下,农民如何为机器补充燃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顾某的行为符合这一原则。

面对现实困境,执法机关应更加灵活,避免机械执法,采取柔性执法的措施。所谓“柔性执法”,并不是法外开恩,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采取较缓和的处罚方式,如警告、教育、限期改正等。

在顾某一案中,执法机关可以采用柔性执法,对顾某进行警告或教育,要求其尽快办理相关运输许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运输的柴油。

近年来,有关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落差、有关“小过”和“重罚”之间的讨论,已展开过多轮。严密的法律体系和纷繁复杂的生产、生活之间存在着不小的“间隙”,提升法律执行的严谨度、贯彻“轻微违法不罚”原则至关重要。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规范涉企执法,国务院也明确优化执法方式、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对于类似村民开车运输自家的散装柴油,形式上满足违法要件,事实上却很难避免的,职能部门应给出更有效的疏导解决方案,而不是只做处罚。

柔性执法不是放纵违法,而是以更为灵活、人性化的方式化解矛盾,体现执法的公正与温度。通过柔性执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真正实现法治与人情的平衡。

综上所述,对于村民自运柴油行为,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疑义。在执法过程中,柔性执法亟待规范,执法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采取较缓和的处罚方式,实现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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