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团建受伤算工伤吗?

单位团建受伤算工伤吗?

劳动者团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引发争议

2023年4月,无锡李某在单位组织的员工团建活动中滑倒受伤,导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驳回,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在之后的行政诉讼当中,当地法院认定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构成“视同工伤”。

李某的遭遇引发了打工者的关注。劳动者普遍认为,团建是单位组织的,是按单位指令参与的,事实上很多时候还是“不得请假”的,那么就应该“视同劳动”,当然应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互联网办公的广泛应用和工作模式的多样化,劳动者的劳动场所、上班时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很多时候是单位主动要求或者事实上默许劳动者居家办公,有的时候一个微信通知就能让劳动者即时切换到了加班模式,咖啡馆、地铁车厢事实上成了“工作场所”。对此,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延伸,跟上工作环境、工作模式的发展要求,不能困守在一二十年前的教条里。

对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所要求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要做出更灵活的解释,不能刻舟求剑。

工伤认定是涉及多主体的博弈,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保部门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来说,天然有“惜保”的倾向,倾向于从严掌握工伤认定条件。

2021年,最高检发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明确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至于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作原因”,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相关的判决来看,裁判规则还是相当复杂的,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侧重点。

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应予工伤认定;有的法院倾向于认为,如果员工活动所包含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不具有强制性,则不予认定;有的法院认为,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而选拔员工出游的,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应予以认定……

这些“同案不同判”的判决反映了不同法院对团建背后微妙的权利义务区别的把握。

“团建”这个词的内涵和外延也很复杂,有的单位组织员工去其他地方调研;有的可能就是吃吃喝喝;有的是强调“不得请假”,劳动者并非自愿参加;有的团建还是企业内部、行业之间的比赛、交流,表面上的“玩耍”背后还是“单位获利最大”。

因此,需要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既不能将团建全部排除出工伤保险的范围,又不能够“照单全收”。

工伤,即“因工而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团建算不算“因工”?劳动者是不是自愿的?团建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交流、联谊、比赛等,自己是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单位是最大受益者?……这些是认定团建是否构成工伤的重要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团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团建活动与工作密切相关,且劳动者并非自愿参加,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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