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农民顾某的遭遇引发了关于自运柴油遭重罚、柔性执法面临挑战的热议。
顾某在收水稻时,因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而开着小货车运输柴油,被交通运输部门处以扣车2个月、罚款3万元的处罚。
这一处罚引起争议,因为它严格遵循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但与农村实际情况存在脱节。柴油作为农业机械的必需品,农民往往距离加油站较远,且农用机械无法上路行驶。不允许农民自运柴油,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此案引发了关于“小过重罚”的讨论。顾某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此类行为应不予处罚。然而,相关执法部门机械执法,未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
3万元的罚款对一名农民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这起事件也凸显了柔性执法面临的挑战。柔性执法并不是法外开恩,而是一种合法的执法方式,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事实上,对类似顾某这样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措施,如警告、罚款免除等。柔性执法不仅可以避免“小过重罚”,还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
中央多次强调规范涉企执法,国务院也要求优化执法方式、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这对于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强调处罚,甚至“小过重罚”,并不是法治的真谛。
对于农民自运散装柴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给出更有效的疏导解决方案,而不是单纯地采取处罚措施。如探索建立定点加油点,允许农用机械上路限时加油,或设立农民自运柴油的许可证制度。
柔性执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它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执法的公正和人性化。执法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柔性执法机制,在保证执法严肃性的同时,体现执法的温度与弹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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