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侵犯明星肖像权行为,审结了一批备受关注的系列案件。此系列案共计30件,涉及商家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引流,其中26起侵犯了知名影视演员景甜的肖像权,4起侵犯了影视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的肖像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未经景甜及其经纪公司许可,多家平台上的店铺在售卖服装时,擅自在其商品宣传中使用景甜的个人肖像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引人误解的文字内容,用于推广销售。另有4家店铺未经陈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用于经营。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用以宣传服饰商品销售,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考虑到景甜和陈莎莎在影视界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0.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同时,法院还要求侵权商家在其店铺主页上连续10天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此系列案件宣判后,部分原、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彰显了法院对公民肖像权保护的坚定决心,也对各行业经营者敲响警钟。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也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法官强调,“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其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法院提醒,不仅是明星的肖像权,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在遇到肖像权侵犯行为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系列案件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警示商家在商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因侵权行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原创文章,作者:睿鸿在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mip.orihonor.com/2024/12/11/257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