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市井小说中,民间法律观念以其独特的方式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形成了一幅关于“王法、天理、人情”交织的生动画卷。
王法:帝王意志的体现
市井小说中,法律往往被等同于“王法”,“圣人作法”“王者制法”等观念深入人心。在民众的眼中,法律不过是统治者(君王)的旨意、命令。这些王法,要么由皇帝本人“金口玉言”降立,要么由皇帝的大臣们拟定,或者干脆由皇帝继承自先朝先代圣君明主。无论如何产生,民众们都知道,那是“主人”立规矩,用以管束“子弟奴仆”的,其制定过程是不必征求被管束者的意见的。一般认为,违法犯罪,不过是悖逆了统治者的旨意,很少强调是违背了正义和公道。因而,小说中基本看不到犯罪人自省罪恶的描述或关于罪恶感的描述。
在小说中,“王法无情”的警语随处可见。在百姓面临诉讼时也常互警:“王法无情,还是实说为好!”这些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潜在观念:王法即王家之法,百姓必须服从。古时民众心目中并没有一种代表全民公意(至少多数人意见)的法律概念。
市井小说中经常会描写仗势欺人的官吏,他们公然践踏王法,为非作歹。然而,即使面对这些不公正的行为,民众也往往不敢反抗,只能逆来顺受。在“三言二拍”等小说中,我们看到不少这样的场景:贪官污吏横行乡里,百姓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这种消极的忍耐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王法”的畏惧心理。
天理:民间正义的呼声
与“王法”相对应,市井小说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天理”。在民众的眼中,天理是高于王法的,是衡量是非曲直的终极标准。所谓“天理昭昭”“触犯天条”“天理难容”,这些用语在明清市井小说中极为常见。
“天理”的观念源于儒家思想,认为宇宙万物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和秩序,违背天理就会受到惩罚。在小说中,天理往往通过神灵的启示或帮助来体现,比如在《包公案》《施公案》等公案小说中,包拯和施仕伦常常借助神明的托梦、亡灵的托梦或动物的行为破案。这些看似荒诞不经的情节,实际上反映了民众对天理正义的渴望。
在市井小说中,天理常常与“人情”相结合,形成一种灵活的法律观念体系。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王法与人情相冲突,小说家往往会让主人公违背王法而顺应天理。这种对天理的宣扬,反映了民众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人情:民间伦理的底线
“人情”是市井小说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在民众的眼中,“人情”就是人之常情,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法律不应该违背人情,而应该顺应人情。当僵硬的法条与道德舆论发生冲突时,就应委屈法律以顾全人情、情理、民心民俗,这就叫“人情大于王法”。
在小说中,“人情”往往通过主人公的侠义行为来体现。比如,在《施公案》中,施公经常仗义疏财,扶危济困,体现了“侠肝义胆”的精神。这种对侠义行为的宣扬,反映了民众对“人情”的重视。
当然,在市井小说中,“人情”也不是绝对的。当人情与天理相冲突时,小说家也会让主人公舍弃人情而顺应天理。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主人公为了伸张正义,即使要违背人情,也要坚持自己的信念。这种对天理的坚持,反映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在市井小说中,“王法”“天理”和“人情”这三个法律观念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既反映了民众对法律的畏惧心理,也反映了他们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虽然这些法律观念不一定符合现代法律思想,但它们却深刻地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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