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浦东新区的商事调解发展,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探索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为导向,在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程序规范、促进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创新规定。
一、商事调解组织设立
《规定》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2. 拥有与调解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辅助人员;
3. 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4. 具备开展商事调解业务的能力。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二、商事调解程序
《规定》对商事调解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
1. 调解的启动: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主动受理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受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委托或者介绍的商事纠纷。
2. 商事调解员的确定: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指定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商事调解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调解的方式:商事调解可以采用面对面调解、书面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进行。
4. 保密义务:商事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 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回避:商事调解员在开展调解活动时,应当及时披露与当事人或者争议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并应当回避。
三、促进保障
《规定》明确浦东新区政府对商事调解发展予以财政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商事调解业务指导。
《规定》支持成立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和能力水平评价。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同时,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四、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浦东新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标杆。
原创文章,作者:睿鸿在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mip.orihonor.com/2024/11/30/189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