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金额超11亿元,被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因侵犯知名品牌乐高的著作权被判处重刑。
被告单位汕头市某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腾公司)未经权利人某高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并冠以“博乐”“乐翼”等标识对外销售。该公司还设立专门部门,进行仿制生产,销售额达到11.13亿余元。
某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陈树某、陈坤某等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中,陈树某负责产品生产和销售,陈坤某负责财务管理,陈某钿协助管理产品复制和销售。经查明,陈树某、陈坤某、陈某钿的参与金额与某腾公司相同。
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某腾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陈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判处陈坤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陈某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其他相关被告也被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
某腾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某腾公司生产销售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某高公司的著作权。同时,陈树某、陈坤某等人在侵权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不构成自首,因此判处相应刑罚适当。
本案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此案的判决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者发出了警示,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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