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齐河齐源润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先生近期反映,自入职以来,公司频繁要求他转岗,若不接受则要求主动离职,最终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被要求隔天办理离职手续,期间没有收到任何赔偿。
刘先生表示,他在该公司担任车间主任,主管生产并兼顾采购、运营、销售等工作。然而,入职后他发现公司生产流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熟练工不足、成本核算不合理等,并认为公司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刘先生多次与公司沟通,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9月20日,公司要求他转岗至另一个车间,负责一个车间的生产工作。刘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有些订单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仅有合作意向便安排了生产,导致生产的不合格率很高,达到11%至20%。
10月29日,刘先生再次被要求转岗至业务或一线工人岗位,或主动离职。刘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天,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在次日前办理解约手续。
刘先生提出,在工作期间,他每天工作10小时,全年无休,没有获得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他要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并足额支付当月工资和五险一金。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回应称,刘先生工作能力有限,无法完成公司制定的生产计划,因此对其进行了转岗。此外,李先生指责刘先生存在“越级上访”的问题,并称其在工作过程中多次打架斗殴,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针对刘先生提出的生产核算问题,李先生表示,公司对客户进行长期维护,综合评定得出的价格,不存在刘先生所说的问题。他指出,刘先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扣发了部分工资,绩效和公积金也即将结清。
公司发给刘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告知其存在多条违规行为,但刘先生对此并不认同。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朱鑫秒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确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员工已经发生了上述解除通知中所述的行为。
截至发稿前,双方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鲁网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希望能促成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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