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助力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构建一体化治理格局
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微山县举行“南四湖专案”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通报了最高检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有关情况。
南四湖流域跨越山东和江苏两省,流域面积约1.2万平方公里,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近年来,由于农业面源污染、工业废水排放、水产养殖等因素,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健康。
对于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指出,单一行政监管系统或各省分别治理,难以有效根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制胜关键是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治理体系。
针对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事立案,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四级检察机关分层次分类别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05件,其中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立案196件,山东、江苏省级检察院立案8件,最高检直接立案1件。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递进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经磋商和检察建议后仍不能实现公益保护目标的,坚决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加强跨区划跨系统协作。江苏、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出台深化跨省协作配合加强南四湖流域公益保护工作意见,同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0件。
徐向春强调,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是影响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贯通一体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源性问题。最高检积极协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着手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这是首个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填补了南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统一执法标准的空白。该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将为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徐向春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推动跨区划流域实现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贡献跨区划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检察公益诉讼在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在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同多元主体,形成治理合力
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协同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
2.推动跨区划协作,破解区域壁垒
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涉及多个行政辖区,存在区域壁垒和利益冲突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划协作,可以打破区域界限,推动流域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治理污染问题,实现流域整体保护。
3.填补执法空白,强化法治保障
在一些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可能存在执法空白或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可以督促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执法空白,强化法治保障,为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4.促进源头治理,保障生态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不仅着眼于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更注重溯源治理,消除污染源头。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根源上保障生态安全。
5.发挥示范引领,推动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办理跨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开办理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可以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督促行政机关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推动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结语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检察机关将继续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深度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效能,助力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为构建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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