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国资公司”)“入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瑞信证券”)一事近日获中国证监会反馈。证监会对瑞信证券变更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提出九条反馈意见,要求瑞信证券在3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
反馈意见主要涉及北京国资公司、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士银行”)、瑞银集团三个方面。
北京国资公司:需论证财务报表和完善风险处置预案
一是证监会要求北京国资公司结合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论证是否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负债不得达到净资产50%的规定。
二是北京国资公司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3月末负债大幅减少原因的说明,以满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
三是北京国资公司制定的瑞信证券风险处置预案较为原则,需进一步完善,明确风险处置职责分工、程序和具体措施。
四是北京国资公司需补充提交其上级批复瑞信证券股权变更的意见。
瑞士银行:需补充诚信合规情况和财务指标
一是瑞士银行涉部分案件仍在进行中,需律师事务所论证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情形。
二是瑞士银行需补充完善相关财务指标排名情况,并提供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诚信合规情况和财务指标情况说明。
三是瑞信证券需提供瑞士银行合并瑞信银行后存续主体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或说明不单独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财务数据。
瑞银集团:需补充审计报告附注
一是瑞银集团2023年审计报告附注部分不完整,需补充完善“拨备及或有负债”等附注。
监管要求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监督作用
证监会建议,股权变更后,瑞信证券需完善公司治理方案,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衡作用。
总体而言,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旨在加强对瑞信证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监管,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瑞信证券需根据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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